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51c條,香港公司需保存所有業務紀錄,而該紀錄保留為期最少7年。在這7年的保留期間,政府有權要求公司交出文件正本以供有關部門查閱。不論規模大小,香港公司必需遵守以上的法例,故此,大量文件便開始積存,佔用了不少辦公室空間。
除了在辦公室撥出空間,一些公司會租用文件倉/迷你倉去儲存文件。文件倉/迷你倉提供的只是一個空間,而香港儲物室提供的是一個一站式的文件儲存服務,只需透過電話、傳真或網上預約,我們即可提供文件儲存,文件運輸及文件銷毀等服務。以下是三個儲存方案的比較。
香港儲物室成立於1997年,至今,我們已經替超過一千個商業客戶提供不同種類的儲存服務。香港儲物室擁有強大的專業車隊,為客戶提供快捷、可靠的運送服務。在系統上,我們使用專業的G4S保安和SAP倉庫管理,以提供一個值得信賴的文件儲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