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要求所有香港境內經營業務人士保留任何有關收入及開支的紀錄。當稅務局替公司評稅利潤時,它們有權要求公司交出這些紀錄的正本(法庭可以污拒絕接納副本為證據)。這些文件的最短儲存期是七年(以文件上的日期開始計算)。 如任何人士未能提供這些資料,可被罰款最高達$100,000。
公司應保留的文件包括
- 銀行月結單
- 屋契
- 地契
- 合約
- 帳簿
- 銷售發票
- 傳票
- 送貨單
- 提單
雖然政府沒有列明那些文件不用保留,但稅務局可以出信要求任何文件,所以最好是把所有與公司業務有關的文件也作儲存。當最短儲存期過後, 這些文件可以棄置或銷毀
Sources: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Cap 112 Section 51c